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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2012第九期 >> 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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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现任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人才资源开发协会会长、北京市创建学习型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创建学习型组织专家评估组组长等职。曾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管理科学院院长等。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快速城市化过程,农村流动人口大量出现。流动人口给城市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和人才资源,做好流动人口的社区服务与管理,是新形势下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服务,推动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区的背景和意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了城市和农村人口相对分割的“二元经济”格局,城市人口也在单位制的安排下,流动极小。与此相对应,户籍制度对人口实行严格控制管理,形成了城市和农村人口相对固定的“二元社会结构”。这种户籍制度建立的初期适应了当时国家对劳动力、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和严格控制的需要,对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城市里的用工需求大大增加,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使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市务工经商。由于就业机会的不均等,东部与西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收入差距较大,也带来了大量的城市人口流动。当前,流动人口给流入地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带来了大量的人才,已成为流入地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为流入地城市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大规模人口流动迁移,也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了巨大挑战。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流动人口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城市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流动人口群体,流动人口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生活还没有得到必要理解和尊重。

  城市流动人口虽然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成为城市社区建设的参与者,愿意像当地居民一样享有社区服务、参与社区管理。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为流动人口提供帮助和服务,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改善流动人口生活环境和条件,鼓励流动人口积极参与社区自治,促进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和睦相处,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对于深化和谐社区建设、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局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让流动人口同城市居民一道共享我国社会建设成果。
城市社区对待流动人口应遵循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求同存异,相互尊重的原则。要尊重和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消除对流动人口的歧视,促使流动人口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应正视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的思想认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差异,教育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推动包容式融入,实现包容式发展。

  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区,要构建以社区为载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落实政策扎实做好流动人口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大力发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生活。

加强流动人口的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近年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在逐步完善,农村新农合、新农保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很多在外打工的人已脱离农村社保,而又没有被纳入流入地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强,社区里存在着大量的流动人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社区建设中,要在流动人口中加强对本地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其充分了解社会保障的重要意义,了解参与当地社区保障的条件和程序,防范侵犯自己社会保障权益的事件发生,提高流动人口的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要敦促驻区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流动人口办理社会保险。社区各类组织应当积极敦促驻区企业认真履行为流动人口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伤害时,要积极帮助社区流动人口进行维权。要帮助流动人口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积极与流动人口的雇佣方进行协商,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等。协助有关部门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流动人口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流动人口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流动人口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要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要教育、劝阻强讨硬要行为,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要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推动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流动人口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要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流动人口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要加强流动人口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流动人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要进一步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要围绕尊重流动人口、关心流动人口的主题,采取流动人口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交流培训活动,增进流动人口对所在社区的认识,加快他们对城市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的适应和融入,在社区内形成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相互理解、尊重、包容的生活氛围。

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要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流动人口代表,保障流动人口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流动人口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流动人口,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流动人口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流动人口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流动人口的非法行为。

  要探索流动人口参与社区选举的新途径。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民资格条件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经过民主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楼栋长和居民代表。在流动人口聚居的社区,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应有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或其代表参加,保障参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权利。凡制定社区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兴办社区公益事业、拟订社区发展规划等涉及流动人口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听取流动人口或其代表的意见。鼓励支持流动人口广泛参与社区听证会、社区评议会、民情恳谈会、网上论坛,引导流动人口理性、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

  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公共服务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都应主动向流动人口宣传介绍,并积极帮助争取落实。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要向流动人口平等开放,社区慈善超市等公益性设施和便民利民项目应惠及流动人口群体。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流动人口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流动人口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流动人口的精神生活。积极引进专业社工和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切实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开展面向流动人口的志愿互助服务、困难救助服务,

  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流动人口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流动人口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流动人口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流动人口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保障流动人口住房安全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住房安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可以通过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流动党员动态管理、社区流动人口分类管理、社区外国人管理警务站等新制度,使社区真正成为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提供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接口”,通过社区发挥参与功能、教育功能、互助功能,提高管理服务工作的亲和力,使广大流动人口主动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管理,积极融入当地社会生活。

指导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办机构: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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